(2016)闽0304执10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金富与肖翔、刘兰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富,肖翔,刘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0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金富,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肖翔,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刘兰香,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金富与被执行人肖翔、刘兰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金富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