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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巧娥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娥,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民初331号原告张巧娥,女,生于1962年6月23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涛,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生于1981年11月1日,汉族,居民。原告张巧娥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巧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巧娥诉称,原告张巧娥和丈夫崔民娃生育女儿崔燕燕和儿子崔熊熊两个孩子。原告之女崔燕燕与被告王涛系夫妻,前几年因夫妻关系不睦被告王涛与崔燕燕离婚。2011年春季在原告和丈夫崔民娃等亲属耐心劝解促和下崔燕燕与王涛复婚,此后为了促使王涛与崔燕燕家庭和睦幸福,原告和丈夫崔民娃不遗余力支持鼓励王涛创业。2012年春节后王涛从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分包了商南县金福湾保障性住房28号楼的劳务施工工程,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并支付工程转让费,被告王涛因缺乏资金而向崔民娃借款,原告丈夫崔民娃当即以银行转账给付王涛100000元,不久被告王涛在施工中资金周转困难,崔民娃再次将全家分得的征地补偿款和多年辛苦积攒和300000元交给王涛用于周转。此后王涛在施工中仍屡次向原告之夫崔民娃借款,原告夫妻东挪西凑筹款共十余万元交由王涛周转使用,被告王涛均未向原告夫妻出具借条,因其所施工工程未结算,也一直未偿还。2013年王涛与朋友合伙在陈塬办事处构峪口的北环路口开办经营“鹿和园山庄”农家乐,因资金不足又屡次向崔民娃借款,原告夫妻虽已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支持被告王涛,仍向亲戚借款筹钱,分多次给付被告王涛十多万元供其经营周转。至此,原告家里已经家徒四壁拮据不堪,但此后被告未向原告夫妻归还分文借款。2014年9月崔民娃不幸身患贲门癌、胃糜烂等严重病情,急需巨额资金救治,被告王涛明知崔民娃急需治疗用钱,仍未归还借款。原告夫妻屡次催促被告王涛想办法归还借款,但王涛均以在商南所施工的劳务工程未结算为由拖延推诿,其后在崔民娃一再催索下,2015年7月4日被告王涛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崔民娃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于2015年10月1日还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王涛一再拖延推诿未归还借款,原告催索无果。2015年冬季崔民娃病情恶化不断加重,急需用钱治疗维持,但被告王涛在原告夫妻屡次催促下已归还80000元,仍拖���原告夫妻600000元未偿还,原告之夫崔民娃于2016年1月8日去世。此后被告王涛再未偿还借款。万般无奈下,原告唯有诉诸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600000元。被告王涛辩称,没有被告向原告丈夫借款680000元这回事,68万元借条形成的原因是被告之妻崔燕燕把被告叫到原告家,以命令的形式叫被告写的条子。被告以前共计借过原告之夫12万元,原告之夫病危时第一次还了2万元,第二次还了10万元。被告与其丈人(原告之夫)、丈母娘(原告)不涉及任何债务纠纷,转被告账户上10万元及20万元之两笔款是被告之妻本人所有,原告所说68万元资金来源与原告夫妇毫无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巧娥系被告王涛之岳母,崔民娃系原告张巧娥之夫,2016年元月病故。2012年春节后,王涛称从一家建筑企业分包了商南县金福湾保障性住房28号楼劳务施工工��,需要交纳保证金及工程转让费急需资金,向崔民娃借款200000元,不久被告王涛称在施工中资金周转困难,向崔民娃借款300000元,次后被告王涛屡称施工中资金周转困难向崔民娃累计借款100000元,2013年被告王涛与他人合伙开办经营位于商州北环路西段构峪口“鹿和园山庄”农家乐,向崔民娃累计借款100000多元。期间偿还20000元。2014年9月崔民娃患贲口癌、胃糜烂等严重疾病,急需巨额资金治病,向被告王涛催要未果。2015年7月4日,被告王涛在崔民娃家对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后,被告王涛向崔民娃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崔民娃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于2015年10月1号还款,违约金为每月执行欠款人王涛2015年7月4号”。后被告偿还80000元。2016年1月崔民娃病故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崔民娃资金来源为家庭积蓄、征地补偿款,���朋借款。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已销户定期存单主档信息、崔熊熊中国银行存折、欠条等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其夫崔民娃共同生活期间,以崔民娃名义借款给被告王涛,崔民娃病故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被告书写的欠条主张债权,请求对所借款项未归还部分予以归还,并就借款的来龙去脉作出合理说明,且被告承认欠条系其本人所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00000元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主张原告所说68万元资金来源与原告夫妇毫无关系,崔民娃转被告账户上10万元、20万元两笔款是被告之妻崔燕燕所有,以及出具68万元借条是崔燕燕命令其而为之,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且崔燕燕对被告的主��事实亦予以否认,故被告抗辩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涛偿还原告张巧娥借款60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天良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人民陪审员  贾 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