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利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447号申请人: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帝堂路第一工业区Bll栋,B12栋第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2148N。法定代表人:屠国强。委托代理人:肖发武,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利平,身份证住址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西安。申请人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富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利平劳动纠纷一案,申请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6〕731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德富莱公司称: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6〕73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本院认为,2015年12月16王利平以“另有发展”为由向德富莱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单》,申请2016年1月16日离职。其后,德富莱公司填写“鉴于其岗位特殊性,同意其2016年4月2日离职。”王利平实际工作到2016年4月2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了《离职申请单》的真实性。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是王立平申请辞职,德富莱公司同意,但双方将离职日期协商更改为2016年4月2日。因此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院认为,德富莱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6〕731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王利平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