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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黎某1与黎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1,黎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765号原告黎某1,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黎某2,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1诉被告黎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某1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1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1撤回起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黎某1负担。审 判 长  袁伟雄审 判 员  苏达昶人民陪审员  阮关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