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程军与被告夏天、林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夏天,林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997号原告程军,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联刚,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天,男,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林家龙,男,1989年7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芳,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军与被告夏天、林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潘梦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