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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程军与被告夏天、林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夏天,林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997号原告程军,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联刚,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天,男,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林家龙,男,1989年7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芳,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军与被告夏天、林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潘梦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