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李晶、国增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李晶,国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法定代表人:王默涵。被执行人:李晶。被执行人:国增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晶、国增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晶、国增涛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贷款本金469504.98元及利息15636.04元,案件受理费85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93976.02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晶、国增涛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抵押的房产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抵押房产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石审判员 许文彬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