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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孔彰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悦轩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孔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悦轩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孔彰,男,195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悦轩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经营者:罗筱惠,女,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珍,该酒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秉涛,该酒店总经理。上诉人余孔彰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悦轩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余孔彰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孔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余孔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共计15元,均由余孔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琳代理审判员 龚 江代理审判员 舒婕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