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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5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卢启林与王顺礼、陈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启林,王顺礼,陈雪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5834号原告:卢启林。委托代理人:何华利。被告:王顺礼。被告:陈雪勤。原告卢启林为与被告王顺礼、陈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华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顺礼、陈雪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4日,被告王顺礼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73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仅归还了部分借款,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王顺礼、陈雪勤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王顺礼向原告借款573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两被告于1999年9月2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已向两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顺礼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王顺礼、陈雪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雪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属被告王顺礼的个人债务,因此,被告陈雪勤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王顺礼、陈雪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卢启林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顺礼、陈雪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