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某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70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马寿英,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海,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1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依婷使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诉称,其父陈某1于2006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全家及亲友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特申请宣告陈某1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某1,男,汉族,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ⅩⅩⅩ。被申请人陈某1系申请人陈某之父。2006年10月陈某1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其亲属虽经多方寻找,仍未有消息,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提供了陈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重庆市九龙坡区ⅩⅩⅩ街道办事处ⅩⅩⅩ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ⅩⅩⅩ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1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陈某1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某1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1于2006年10月离家出走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全家多方寻找,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已满四年。申请人系陈某1之子,现申请宣告陈某1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1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