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海南森江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海南森江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涌涛,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海南森江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安,系该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8行审3号行政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海南森江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琼0108执7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kyflvbta6lgsyjjjxz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王日光审 判 员 阳力平审 判 员 周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