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炳昌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钟某,男,1981年3月6日,畲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梁某,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