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马仕喜与宋曰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仕喜,宋曰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654号原告:马仕喜。被告:宋曰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仕喜诉被告宋曰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仕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公告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