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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马仕喜与宋曰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仕喜,宋曰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654号原告:马仕喜。被告:宋曰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仕喜诉被告宋曰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仕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公告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