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文华与张瑞、薛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华,张瑞,薛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332号原告:罗文华,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张瑞,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金,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薛美,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金,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华与被告张瑞、薛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罗文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华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罗文华负担。审判员 宋娜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