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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XX林、吴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XX林,吴长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1民初992号原告王建华,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XX林,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吴长红,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XX林、吴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绍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