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雒永勃、张军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雒永勃,张军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公司员,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雒永勃,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军奎,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雒永勃、张军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