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荣然与耿伟伟、青岛弘威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然,耿伟伟,青岛弘威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威达尔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青岛弘威东方特种沥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李荣然,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耿伟伟,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被执行人青岛弘威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广场路东端路南文化中心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6117333-1。法定代表人丁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威达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上海路前盛1号仓储办公楼5336。组织机构代码:67906438-4。法定代表人丁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友谊大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57576391-4。法定代表人丁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弘威东方特种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新昌路东首。组织机构代码:57575706-3。法定代表人丁义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荣然与被执行人耿伟伟、青岛弘威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威达尔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青岛弘威东方特种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