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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爱梅王宝寅申请变更王国平监护人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爱梅,王宝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91民特2号申请人:黄爱梅,女,生于1945年2月,汉族,住科学城。申请人:王宝寅,男,生于1938年10月,汉族,住科学城。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全(系申请人次子),男,生于1974年12月,汉族,中物院运输部职工,住科学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宴,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申请人黄爱梅、王宝寅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他们是被监护人王国平的父母亲。2015年7月科学城法院【2015】科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确认王国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国平的妻子杜琼玉为监护人。但王国平一直住在申请人家中,由申请人照顾王国平的生活起居和看病治疗,并承担了王国平大部分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监护人保管王国平的身份证、银行卡、工资卡、医疗门诊卡等,却很少用于王国平的生活和治疗。故申请变更王国平的监护人,由申请人担任其监护人。王国平的监护人杜琼玉同意变更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王国平生于1971年11月11日,中物院运输部职工,系申请人黄爱梅、王宝寅的长子。2014年6月26日,王国平驾驶汽车在成绵高速公路复线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全身多处受伤。2015年5月28日,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认定王国平为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有明显智能和记忆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15年7月8日,经王国平的妻子杜琼玉申请,本院以【2015】科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王国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杜琼玉为其监护人。王国平自治疗出院以后,一直在其父母亲即申请人家中居住,由申请人照顾其日常生活和后期治疗。另一方面,王国平的工资和医疗门诊卡由杜琼玉保管,不方便王国平的生活和治疗,申请人遂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申请人除王国平以外,另有一子王国全、一女王巧凤。本院认为,被监护人王国平自治疗出院以后一直居住在申请人家中,由申请人照顾其日常起居和病情,杜琼玉作为监护人居住在自己父母亲家中,并照顾年仅4岁多的孩子。杜琼玉继续担任王国平的监护人不方便王国平的生活和治疗,申请人作为王国平的父母亲担任其监护人有利于王国平的治疗和生活,且杜琼玉同意变更监护人,故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国平的监护人由杜琼玉变更为黄爱梅、王宝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天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