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毛秀根与叶晨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秀根,叶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财保69号申请人毛秀根委托代理人陈小孙(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叶晨辉申请人毛秀根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叶晨辉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保全金额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晨辉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保全金额3万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毛秀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洪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肖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