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良平与马某、马庆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平,马某,马庆奎,刘新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2141号原告:黄良平,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被告:马庆奎,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马某父亲)被告:刘新红,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黄良平与被告马某、马庆奎、刘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黄良平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良平负担。审判员 堵利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