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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265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毛玉春,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从本市凉州区双城镇一废品收购点购买无缝钢管等物品,在其家中自制枪支1支。2013年11月,王某某再次从本市凉州区双城镇废品收购点购买无缝钢管等物,在家中再次制造枪支。2016年2月29日,侦查人员在王某某家中依法查扣自制枪支1支、木质枪托、枪管等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现诉请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解由于自己不懂法,触犯了法律,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2、主观恶性小,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3、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偶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从本市凉州区双城镇一废品收购点购买无缝钢管等物品,在其家中自制枪支1支。2013年11月,王某某再次从本市凉州区双城镇废品收购点购买无缝钢管等物,在家中再次制造枪支。2016年2月29日,侦查人员在王某某家中依法查扣自制枪支1支、木质枪托、枪管等物品。经鉴定,在被告人王某某家扣押的自制猎枪属自制枪支。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一案,凉州区公安局于2013年3月22日决定立案查处。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在王某某家中扣押自制枪支一支、木质枪托一个、铁质枪管一个。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扣押枪支地方的基本情况。4、鉴定文书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枪支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自制枪支。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丈夫王某某制造枪支的情况她知道。大概是前三、四年的一个冬天,王某某不知从那里弄来了制造枪的材料,在自家的院子里用锤子、推刨子等工具弄了好几天,做了一把枪,到底成功了没有她不知道。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6月,他制作了总长约1.5米,枪管为1.3米的一支土枪,可以击发使用。枪管是红色的无缝钢管,黑色的布制枪带,制作土枪用的枪管是2010年从双城镇上一个收废铁摊子上花5元购买的黑色无缝钢管,枪托是用沙枣木自己削的,枪栓、撞针扳机是用家里的一截钢筋棒自己制作的,背枪带是从家里找的一条布带做的。2013年冬天,他又从双城镇上的一个收废铁的摊子上花5元钱购买了一截钢管,土枪还没有制作完成,只有枪托和枪管,枪托是他用柳木自己做的,这支枪他还没有组装好不能使用。7、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日期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各证据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闫会德人民陪审员  黄晓庆人民陪审员  李金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爱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