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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彭谦益与冯李敬、马飞、秦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谦益,冯李敬,马飞,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111号原告彭谦益,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冯李敬,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马飞,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秦超,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谦益与被告冯李敬、马飞、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谦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李敬、马飞、秦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谦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谦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彭谦益负担。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