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彭谦益与冯李敬、马飞、秦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谦益,冯李敬,马飞,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111号原告彭谦益,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冯李敬,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马飞,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秦超,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谦益与被告冯李敬、马飞、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谦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李敬、马飞、秦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谦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谦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彭谦益负担。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