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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刑初123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仇巧燕,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培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仇巧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浙G×××××号小型轿车从金华市江南申华大酒店出发,20时03分许,谭某驾车沿宾虹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华市区八一南街宾虹路路口等红绿灯时在车上睡着,执勤民警发现后将谭某叫醒,因谭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将谭某带至医院抽血,但谭某声称自己没有开车拒不配合,于是民警采用强制手段将谭某送至金华市中医院,抽血过程中因谭某拒不配合,民警也采取了强制手段才完成抽血,抽完血后民警将谭某带至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进行调查。后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宋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以及照片,人口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以及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记录查询,涉案车辆行车轨迹,物证检验报告,光盘以及视频资料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结合酒驾的缘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雷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