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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超申请执行李卫东、李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李卫东,李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超,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杭锦后旗扶贫办职工。被执行人李卫东,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李素红,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教师。本院在执行杨超与李卫东、李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程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