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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赵东明、宋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明,宋紫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902号申请人:赵东明,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宋紫锋,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赵东明与宋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东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紫锋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担保人刘凤梅以其车牌号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东明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紫锋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刘凤梅所有的车牌号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赵东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