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1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群某某与华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群某某,华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710号原告:群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燕,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某某,男。原告群某某与被告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群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群某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不再主张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群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群某某负担。审判员 拉日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毛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