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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1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群某某与华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群某某,华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710号原告:群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燕,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某某,男。原告群某某与被告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群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群某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不再主张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群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群某某负担。审判员  拉日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毛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