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卜祥杰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卜祥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71号罪犯卜祥杰,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卜祥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卜祥杰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11月30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卜祥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卜祥杰于2007年7、8月份及2008年,受人指使对供电局电表进行改装盗电。该参与盗电价值271847.85元。该系主犯。罪犯卜祥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卜祥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卜祥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卜祥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