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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范付端、张风菊等与范建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付端,张风菊,范建昌,范水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637号原告范付端,男,汉族,1960年6月6日生,住许昌县。原告张风菊,女,汉族,1961年12月6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瑞芬,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被告范建昌,男,汉族,住许昌县。第三人范水山,男,汉族,住许昌县。原告范付端、张风菊诉被告范建昌、第三人范水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付端、张风菊于2016年8月23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建昌、第三人范水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付端、张风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付端、张风菊撤回对被告范建昌、第三人范水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朱纪坤审判员  宋瑞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卜 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