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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丁伟敏、张立中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丁根友,丁伟敏,张立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瑶。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代表人方坚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玉林,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巧,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东方星座a幢604-606室。被执行人丁根友,男,1964年7月8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银水路XXX号。被执行人丁伟敏,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张立中,男,1966年9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浮排村7区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丁根友、丁伟敏、张立中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人民币XXXXXXXX.46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