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辛某某、高清山、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辛某某,郑某某,高清山,周某某,孙某某,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抗8号抗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原审原告辛某某,男,汉族。原审被告高清山,男,汉族。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郑某某与辛某某、高清山、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了(2009)东江东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周某某、郑某某、孙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通中民申字第7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郑某某仍不服,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通检民(行)监(2016)22050000072号民事抗诉书,以“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审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黄智慧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本裁定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宣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