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4行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振源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2620号原告王振源,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区长。委托代理人韩宝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莉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源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王振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王振源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源(已交纳)。审 判 长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立鹏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世邦书 记 员 刘子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