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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3083号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05135-8,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三期工业区发展大道1930号。法定代表人冯顺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9409-1,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良,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澄滨商初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应给付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货款1728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被执行人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均已抵押给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等5家抵押权人,且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故暂不宜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实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裁定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停止,债权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且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滨商初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破产案件审理终结,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未被宣告破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建林执行员  韩鹏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