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49号申请人袁某某,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袁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鑫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