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雪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雪君,王晓凌,蔡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颜三路116号546室,组织机构代码:32829785-6。法定代表人黄道海。被执行人王雪君,男,1983年4月8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王晓凌,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蔡永明,男,1985年9月8日出生,住龙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雪君、王晓凌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小区5幢一单元2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蓝天辰执 行 员 傅巍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傅陈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