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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某、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罗某,陈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077号申请人陈某1,男,汉族,1992年4月2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罗某,女,汉族,1996年5月19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陈某2,女,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罗某、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