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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贾济民与XX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济民,XX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贾济民,男,1964年9月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回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XX华,男,1989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贾济民与XX华(2014)青民初字第1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1万元及支付利息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0元、诉讼保全费1110元、申请费17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牵引挂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接受该车以物抵债后,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赵庆伟审判员  刘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晨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