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云青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79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69********,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玉山县必姆镇花桥村圩里**号。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份至同年7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石塘镇金星村东角头北12号出租房内,开设香港“六合彩”投注站点供他人赌博,接受投注21期,投注额达人民币22400元。2016年7月5日晚上,温岭市公安局石塘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石塘镇金星村东角头北12号抓获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秋菊、陈知术、章华平、骆业云、杨著桂、刘腮连的证言,到案经过证明,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涉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本收据单,一本马报,一部作案用的手机和五本六合彩相关书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二、被告人孙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马报一本、收据单一本、五本六合彩书,予以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