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6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孔令吉申请执行王国朝,王国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吉,王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吉,男。被执行人:王国富,男,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孔令吉与被执行人王国朝,王国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国朝,王国富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孔令吉于2016-08-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王国富从2016年10月份开始每月支付申请人3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0526执6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0526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