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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监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原审被告齐振国、郑国良、郑洋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齐振国,郑国良,郑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监57号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延吉市。负责人:巨新,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春蕾,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齐振国,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和龙市。原审被告:郑国良,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和龙市。原审被告:郑洋,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和龙市。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原审被告齐振国、郑国良、郑洋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做出(2014)延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申莲顺审判员 朱美花审判员 冯   喜   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