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美祥与熊运标、熊堰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祥,熊运标,熊堰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396号原告:李美祥。被告:熊运标,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站路2号20栋1单元101号。委托代理人:殷胜兰,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熊堰龙。委托代理人:殷胜兰,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祥诉被告熊运标、熊堰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祥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实际收取101元,由原告李美祥负担。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靖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