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司家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6)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苟金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23时45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照为鲁AF60**/鲁AR5**挂的重型箱式半挂车,沿章丘市工业二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章丘市水泥厂宿舍门口逆向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鲁AF90**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事故,造成被害李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鲁AF60**/鲁AR5**挂的重型箱式半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归案记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赔款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章丘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对被告人孙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人民陪审员 董晓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克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