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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宋长旭与张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旭,张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4031号原告宋长旭。被告张银庆。(缺席)原告宋长旭与被告张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长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银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5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2016年4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500元,2016年5月两笔借款期限均届满后原告向被告追索借款,被告推诿不予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缺席未做实体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出示2016年2月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1份、2016年4月8日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10500元之事实。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1月。2016年4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500元,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偿还期限。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追偿借款利息,要求被告只偿付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银庆偿付给原告宋长旭借款105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元,由被告张银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运学审判员  张彦斌审判员  王仁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