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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郭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郭迪,女,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涛,经理。申请人郭迪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