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956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倪某某,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