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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956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倪某某,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