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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1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宜都市郎科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市郎科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1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宜都市郎科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9RBG54),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雅斯国际广场8-01号。法定代表人邓思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423978-X),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梁家畈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刘政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鄂夷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履行借款1050万元,并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给付代理费30万元,诉讼费、保全申请费50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都市枝城镇梁家畈村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2302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都市国用(2014)第0103011号,土地使用面积为19861.48平方米)。2016年3月24日,本院委托宜昌华融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357.65万元。本院分别于2016年5月10日、7月15日、9月2日,三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508.896万元。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表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508.896万元接受上述房地产,用以抵偿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050万元,代理费30万元,诉讼费、保全申请费50400元及该案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给计算利息至2016年10月21日止为52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所位于宜都市枝城镇梁家畈村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2302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都市国用(2014)第0103011号,土地使用面积为19861.48平方米)作价人民币1508.89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宜都市郎科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抵偿本院(2015)鄂夷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本金1050万元,代理费30万元,诉讼费、保全申请费50400元,利息423.856万元。(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归申请执行人宜都市郎科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过户费用双方依法各自承担。)二、申请执行人宜都市郎科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吕新社审判员  郭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