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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张燕与魏建军、王爱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魏建军,王爱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1513号原告:张燕,女,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被告:魏建军,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被告:王爱侠,女,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会计,住新沂市。原告张燕与被告魏建军、王爱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建军、王爱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扣除了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5日,被告魏建军因经济紧张向原告张燕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5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魏建军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没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魏建军辩称、王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魏建军、王爱侠系夫妻关系,于1984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5日,被告魏建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燕借款20万元。被告魏建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以上事实,有原告张燕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2013)新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魏建军向原告张燕借款,双方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现要求被告魏建军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证证明涉案借款为被告魏建军个人债务或两被告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原告知情,故应依法推定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爱侠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建军、王爱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燕借款本金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魏建军、王爱侠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共同负担的部分由其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池恒阳代理审判员  肖 伟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