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登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蓬莱滨海建材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滨海建材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盛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登民初字第790号原告:蓬莱滨海建材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关路830号。法定代表人:刘淑芬,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楠,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芬,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蓬莱滨海建材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滨海建材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人民陪审员 高爱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