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志阳、湖南宇洋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志阳,湖南宇洋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412号申请人: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和平村九组。法定代表人:肖文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林,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志阳,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宇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霞光西路9号楼7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柯雪娥。申请人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志阳、湖南宇洋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志阳、湖南宇洋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相当于5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杨志阳、湖南宇洋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荣人民陪审员 李淑媛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