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董某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某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素某,马某,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某县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22民初1239号原告:董某,男。系死者董某甲之父。原告:素某,女。系死者董某甲之母。原告:马某,女。系死者董某甲之妻。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娟,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某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董某、素某、马某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某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某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素某、马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娟、被告某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素某、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41,24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9日,死者董某甲在阳新县白沙镇进行吸纳路维护施工时,触及高压线当场死亡。后经阳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阳(公)鉴(法)字(2015)第03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董某甲符合电击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找到死者生前单位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进行工亡赔偿。依照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某供电公司因架设的高压电线没有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确保10KV架空电力线路在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水平面内的5米,而事发时的高压线离地面不组5米,所以被告供电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某供电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竞合。董某甲生前为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的员工,其受公司指派,在维护电信线路作业时,因电信电线杆与电力电线杆交叉,董某甲不慎触碰到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原告通过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获得了800,000元工伤赔偿金,其赔偿金额已经超过了法定赔偿金额。因此,董某甲的死亡系两个行为造成一个结果,系民事侵权行为竞合,原告无权就同一侵权结果获得多次赔偿,只有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向被告追偿。2.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架设线路在前,阳新县电信有限公司的线路架设在后,其架设线路时,应当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和安全因素,而湖北维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其员工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被告在事发地的高压电架设,完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对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确保在10KV架空电力线路在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4.5米是安全的,而且被告的高压线路架设在前,被告没有过错,至于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补偿责任,由于湖北维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已经高额赔付给原告了,所以就不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补偿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家属董某甲为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的员工。2015年10月9日,董某甲在阳新县白沙镇进行线路维护施工时,触及高压电当场死亡。2015年10月16日,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调解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一、赔偿金额。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费19,044元,并额外补偿乙方204,076元,合计赔偿总额为800,000元;2.原告秦某月抚恤金从2015年11月按1,680元/月基数计算,以后每年按上年度该单位缴费基数计算;董某月抚恤金从2016年2月按2,222元/月基数计算,以后每年按上年度该单位缴费基数计算;马某月抚恤金从2015年11月按1,680元/月基数计算,以后每年按上年度该单位缴费基数计算。以上所有享受抚恤金者甲方必须按月支付,上述标准严格按国家政策享受。二、付款方式。甲方赔偿给乙方800,000元,本协议签订生效当日由甲方一次性支付500,000元。余款300,000元甲方转账至阳新县白沙镇政府账户,待乙方向甲方提供董某甲尸体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后,经白沙镇政府核实有效后,白沙镇政府立即一次性将余款300,000元支付给乙方。目前该800,000元已全部赔付到位。现原告认为董某甲之所以会被高压电电击死亡,是因为被告架设的高压电线没有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确保10KV架空电力线路在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5米是安全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36,880元、丧葬费23,6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0,707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441,2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家属董某甲在工作期间因触电身亡,其工作单位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虽对原告进行足额工伤保险赔偿,但并不妨碍其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被告辩称董某甲的死亡系两个行为造成一个结果,系民事侵权行为竞合,原告无权就同一侵权结果获得多次赔偿,因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对原告进行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其与董某甲之间形成的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其与侵权人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足额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对被告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家属承担侵权责任。因本案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董某甲在作业过程中,未能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不慎触碰到高压线,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此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10KV架空电力线路在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未达到4.5米。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被告承担25%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本院评析如下:死亡赔偿金236,880元(11,844元/年×20年)、丧葬费23,660元(47,320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130,707元(9,803元/年÷3×40年)、精神抚慰金8,000元,共计399,247元,故被告应承担99,811.75元(399,247元×25%)。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某县供电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某、素某、马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9,811.75元;二、驳回原告董某、素某、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9元,减半收取3,959元,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某县供电公司负担1,148元,原告董某、素某、马某负担2,8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7,919元,汇款: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凤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