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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仕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355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仕椿,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厨师,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30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万元,2013年10月5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仕椿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仕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黄仕椿在民权县六合锦园小区一期4号楼1单元1201室姜某租住的房屋内,趁姜某夫妻不在房间之际,进入屋内将姜某的一台黑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个酷奇牌男士单肩挎包、一串黄金佛珠、一条铂金项链、一块帝舵手表和现金6420元盗走。经鉴定,黑色三星电脑、酷奇挎包、黄金佛珠、铂金项链、一款手表共计价值22677元。被盗总价值290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人阮某、张某、刘某、徐某、朱某、冷某的证言、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罪犯出监鉴定表、释放证明书、毒检报告、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两份、被盗物品照片、破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仕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仕椿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仕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自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