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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东新华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邹孟启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东新华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邹孟启,商成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东新华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雕庄乡团结村。法定代表人:阙福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川染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3655528-7。法定代表人:秦绍宏,董事长。原审被告:邹孟启。原审被告:商成良。上诉人常州东新华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常州市天宁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长寿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更多数据: